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奉户

1.宋初承五代旧制﹐州县官俸均给实物﹐并指定由所属民户出钱易回。这些被指定的民户称为"奉户"。每本官所受物﹐凡一千﹐分与两户﹐一户输钱五百。如物价不足以抵官俸原数﹐即由奉户补足﹐官府则免除其夏秋两税以外的其他赋役。此制起于后汉干佑中﹐至宋太平兴国元年始废。见《宋史.职官志十一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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